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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八大美景!年度盛事王功漁火節!芳苑採蚵尋寶趣、漫步紅樹樹林,前進潮間帶~生態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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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介紹

行程特色

芳苑燈塔

亦稱王功燈塔,位處於彰化縣芳苑鄉王功漁港、地址為彰化縣芳苑鄉王功村漁港七路146號。為台灣最年輕的燈塔,建於西元1983年外表為漆成黑白垂直條紋的八角形燈塔,不僅是國內燈塔中興建時間最晚的燈塔

芳苑採蚵體驗
位於彰化西南海濱,「芳苑潮間帶牛車採蚵」是自日治時期使用至今的漁法,由漁戶運用經特殊訓練的牛隻「海牛」,至潮間帶進行蚵田養殖及採收作業,並於2016年成為彰化第一個以產業登錄的無形文化資產。且因其保存了牡蠣養殖技巧及海牛訓練知識,及持續推廣牛車採蚵與潮間帶環境解說。

其它說明

地區 說明
台灣 旅行業為服務業,所以小費是導遊和司機的主要收入之一,世界各國皆如此,台灣也不例外。以下小費:導遊及司機小費,每位旅客每天新台幣100元,領隊現場會跟各位貴賓收取。

以上行程須35人(含)才可成行。不成團最晚將於出發日七日前告知。

費用包含:

☆車資:大型遊覽車。

☆保險:200萬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

費用不含:

☆小費100元/人/天,領隊於車上收取。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泡湯、飲料、小吃、私人購物費…等。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注意事項:

  1. 為配合中央政府規定防控疫情,具「列入第三級警告國家或地區」活動史者,需進行14天居家檢疫。若您有上述旅遊史,務必事先告知,我們將全額退款。依據「體溫過高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5款及第3項規定」,於出發當日將進行體溫檢測,旅客經額溫槍量測達37.5度或有呼吸道症狀,將婉拒旅客參團並全額退款,感謝您的配合。
  2. 請勿攜帶寵物同行,以維護公共衛生、預防傳染病發生。(車輛、飯店、餐廳均會拒絕寵物進入,導盲犬除外)。
  3. 請攜帶:口罩、雨具、換洗衣物、遮陽傘帽、禦寒外套(預防車上冷氣太冷、山區氣溫較低)、相機、電池、充電器、個人醫藥(暈車船藥、感冒藥)等。並建議穿著輕裝便鞋,方便旅遊活動進行。
  4. 連續假期或是旅遊旺季,旅遊人數眾多,旅途中難免有服務不週之處,您可直接向領隊反映,千萬不要生氣而影響旅遊興致。其他像是飯店分配鑰匙、入園購票、換搭其他交通工具時經常會有等待時間,也請事先諒解。
  5. 旅行社人員及導遊無法提供內服藥物給各位旅客服用,請自行備足暈車藥與個人藥品。
  6. 夜間或自由活動時間,請告知領隊及團友,並應特別注意安全。(請將領隊電話牢記)
  7. 切記在公共場合財不露白,購物時也勿當眾取出整疊鈔票。
  8. 遵守領隊所宣布的觀光區、餐廳、飯店、遊樂設施等各種場所的注意事項。
  9. 團體需一起活動,途中若要離隊需徵得領隊同意以免發生意外。
  10. 為了您與其他旅客的健康,由於遊覽車上屬密閉式空間,若有感冒咳嗽等症狀之旅客請戴上口罩。
  11. 搭乘遊覽車,請全體旅客務必繫帶好安全帶,並請仔細聆聽帶團領隊指導的逃生門(窗)使用方法。
  12. 遊覽車開動後,請旅客勿任意於車上走動、跑跳,務必照顧好年幼的小孩。
  13. 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請勿亂丟棄垃圾,果皮紙屑請丟入垃圾桶內,共同維護環境整潔。
  14. 依交通部規定:車子行進間全車均繫安全帶,若被稽查到,則以乘客本人受罰
  15. 搭車時請勿任意更換座位,頭、手請勿伸出窗外,上下車時請注意來車以免發生危險。
  16. 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切勿離手,小心扒手在身旁。
  17. 住宿飯店時請隨時將房門扣上安全鎖,以策安全;使用浴室時請特別注意安全,保持地板乾燥以免因滑倒發生危險;勿在燈上晾衣物、勿在床上吸煙,聽到警報器響請由緊急出口迅速離開。
  18. 游泳池未開放時請勿擅自入池游泳,並切記勿單獨入池。
  19. 旅遊期間,夜間自由活動勿酗酒過量、聚眾賭博,注意自身體力提早就寢。
  20. 領隊善盡旅遊服務責任,若有任何疑問請直接與領隊協調,並請尊重領隊的服務工作,給予領隊適當的休息時間。
  21. 做個禮貌的旅行者,常說請、謝謝、對不起,進駐飯店輕聲小語、上車問候辛勞的運將。
  22. 孕婦及個人患有心臟病、高血壓或其他等慢性疾病旅客請勿參加,如:水上活動、溫泉..等易增加身體負擔具有刺激性的活動。
  23. 本行程團費費用包含之項目如有不使用者,視同放棄,恕不另行退款。
  24. 行程載明之車行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25. 旅行業為服務業,所以小費是導遊和司機的主要收入之一,世界各國皆如此,台灣也不例外。以下小費:導遊及司機小費,每位旅客每天新台幣100元,。
  26. 需打滿三劑疫苗才可上車

相關規定:

本公司作業均遵依照觀光局相關規定,詳細取消規訂請參閱《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通知日需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正常上班時間為依準,超過時間以下個工作日計算,敬請見諒。

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旅行業)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一、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