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農場
武陵農場位於台灣台中市和平區平等里,是親近雪霸國家公園的重要遊憩據點,海拔1,750公尺至2,200公尺,為中華民國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經營之公有事業。與清境農場、福壽山農場合稱為台灣三大高山農場。武陵農場位於七家灣溪流域,泰雅族原名「給拉萬」(Kyawan,七家灣),原意為「甕底」,建設中橫宜蘭支線時,蔣經國來此視察,以其自然環境如世外桃源般美麗,故取名「武陵」。
南北谷園區
農場園區蘊藏豐富的動植物資源、歷史文物以及七家文化遺址,相關設施規劃完善,包含北谷農業景觀區、南谷遊憩生態園區、中北谷景觀林帶、原野遊憩及高山植物生態園區等,另外有設置露營區、旅館、步道及涼亭,提供旅客食宿、眺望山嵐、吸收清新空氣的休憩空間。園區內的獨特景觀也不容錯過,如號稱武陵勝景的桃山瀑布,又名為煙聲瀑布,落差約50公尺,水流狂傾而下,空氣中水氣豐沛,煙霧瀰漫,聲勢澎湃;大甲溪流域的七家灣溪畔,為國寶魚櫻花鉤吻鮭的原鄉產地。
幾米公園
位在宜蘭火車站南側的幾米公園,原本是廢棄的鐵路局舊宿舍區,後來為保留歷史建築,而宜蘭正是知名繪本家幾米的故鄉,因此以「記憶片刻風景」為主題,遂將整體區塊融入藝術色彩並規劃為全台第一座「幾米主題廣場」,廣場上所有角色皆來自幾米的繪本作品,除了總是向左走、向右走的男女主角外,《星空》中小男孩與小女孩一起等待公車的場景也出現在路邊,以及《地下鐵》中承載著旅人記憶的行李箱,出現在幾米公園裡的每一個裝置藝術,都讓人有無限的想像空間與感動。
項次 | 名稱 | 費用 | 是否團費已含 | 是否為必買項目 | 是否與訂金同繳 |
---|---|---|---|---|---|
1 | 換人費 |
NT$1,000
|
否 | 否 | 否 |
2 | 單人房差 |
NT$3,000
|
否 | 否 | 否 |
地區 | 說明 |
---|---|
台灣 | 旅行業為服務業,所以小費是導遊和司機的主要收入之一,世界各國皆如此,台灣也不例外。以下小費:導遊及司機小費,每位旅客每天新台幣100元,領隊現場會跟各位貴賓收取。 |
◆費用內含:
1.【交通】遊覽車車資及過路費用
2.【活動】表列行程
3.【餐食】表列行程
4.【住宿】表列行程
5.【保險】新台幣200萬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
◆費用不含:
1. 隨團領隊及司機服務小費,每位旅客每天應給付100元(1天100元/2天200元/3天300元)
2.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私人購物費…等。
3.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4.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報名須知:
1. 貴賓報名時請提供姓名、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手機)、地址等五項基本資料。
2. 此行程需《十六位成人以上》方可成行。如未達成行人數,將於出發前7日通知旅客是否成行。
3. 團費繳交期限:報名完成將由客服專員聯繫您,請於聯繫後三天內繳交全額團費。
4. 線上預約並非保證訂位成功,仍需以客服專員回覆確認為準。
5. 嬰兒定義:限制為2歲以下。《僅含保險費用》。
6. 兒童不佔床定義:2歲以上且未滿5歲限制身高110cm以下之兒童。若實際出發兒童身高超出上述限制規定,將於現場補足實際產生之費用。
7. 素食/特殊餐食嘉賓請務必告知備註。團體旅遊素食餐點並非葷食菜色一樣豐富多菜,敬請旅客體諒。
8. 此行程報名分房若要卡單人房或指定單人房需由業務人員回覆確認報價。
9. 依各飯店規定兒童不佔床,每房僅限一位。
10. 住宿飯店之床型皆以回覆為主,如有特殊需求請事先告知。
11. 如欲升等其他房型,依作業程序,按飯店規定補收差價。
12. 飯店住房之遵守事項,相關規定請依照飯店公告為主。
13. 行程內所包含之活動項目,若因個人因素不參加者,視同放棄恕不另作退費。
◆注意事項:
1. 本行程依出發人數調整使用車輛,現場自由選位入座,無法事先指定車位,敬請見諒。
2. 團體活動,請務必準時集合,當日遲到或不到視同放棄,並且無法退款。中途停靠站時間視當日車況而訂,無旅客時將不停靠。
3. 旅客聯絡手機請保持暢通,如因手機號碼錯誤或無法接通導致行程延誤,,請旅客自行負責。
4. 以上行程載明之行車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請見諒。
5. 若遇天候不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延期出發或全額退費之權利。
6. 於本網站訂購產品前,請務必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
◆取消規定:
●此訂單請待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並視同雙方同意簽署【觀光局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
●旅客取消行程《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 將依據【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基準賠償:
(1)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2)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3)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4)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5)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6)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以上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若您對上述問題有任何不瞭解或疑問之處,請務必再次確認您所報名的客服人員,以求得最正確的答案,也同時保障您的個人權益。